被惡犬襲擊,你又有什么辦法呢?
[摘要] 法律碩士備考案例解析:被惡犬襲擊,你又有什么辦法呢?
6月20日下午,西安的龍某意外被狗咬傷,當天下午就前往醫院急診科治療并及時注射了狂犬疫苗,此后又按醫囑注射了3針疫苗,本來該在7月18日注射最后一針疫苗的,但到了7月13日,她感覺左腿發麻,后脊椎有點酸,同時出現尿頻尿急癥狀。17日去醫院被初步診斷為狂犬病,18日凌晨因狂犬病、呼吸衰竭搶救無效死亡。逝者已去,留給我們無盡的疑問和反思——為什么注射了疫苗還得了狂犬病?狗主人是誰,如果是流浪狗為什么沒有管理到位?醫院在這其中又是否存在失職?
考點:《侵權責任法》
飼養動物損害責任、醫療損害責任、安全保障義務
1、飼養動物損害責任:
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。(無過錯責任)
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,不承擔責任。(過錯推定)
第八十二條 遺棄、逃逸的動物在遺棄、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。
2、醫療損害責任:(過錯責任)
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,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,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,造成患者損害的,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、消毒藥劑、醫療器械的缺陷,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,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,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?;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,醫療機構賠償后,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。
3、安全保障義務:
第三十七條 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案情分析:
事情一出,可以說是輿論一片嘩然。因為這件事完全打破了我們一直以來堅信的知識——被狗咬后,只要打了狂犬疫苗就肯定不會得狂犬病。各位網絡大V也開始利用自己不同的“知識優勢”開始分析。學醫的人說:“醫學,充滿了意外,也許這個狂犬病案例就詮釋了這一點。”做新媒體的也趁機科普狂犬病:“被狗咬后應該這么做……”當然作為學法的凱程考研,還是得帶大家探究一下里面的法碩考點:
1、假設醫院的醫生在處置過程中存在失職:
傷口處置在狂犬病預防中,有非常重要的作用,但常常被人們忽視。傷口沖洗和消毒,可以直接減少傷口中的病毒量和殺死病毒。在本案中,患者的傷口只是有齒痕但沒出血,醫院清創的沖洗和消毒操作,會不會因為傷口并不嚴重而沒有執行到位呢?若過著如此,作為醫生的“雇主”,醫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,根據上面提到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,醫院要對此承擔過錯責任。
2、假設“狂犬疫苗”存在質量問題:
在經歷了去年的山東問題疫苗事件后,網友們難免有一朝被蛇咬,十年怕井繩的心態。如若果真如此,那么就要考慮疫苗提供者的責任。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,本案中的龍某家屬可以向疫苗的生產者直接請求賠償,也可以向醫院請求賠償,如果選擇向醫院索賠,那么醫院可以在賠償后再向疫苗生產者追償。
3、“狗”相關的責任:
如果這只狗是一只有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狗,那么問題就簡單了,龍某家屬可以以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七十八條為依據,請求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。但是,如果這只狗是一只流浪狗那么索賠就非常困難了,能夠找到原來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還好,若是找不到,醫院又不存在過錯,解決的方法就真的僅剩陜西的一位律師所言:“政府有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義務,也應成為無主流浪狗傷人的責任兜底者。在發生此類動物傷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,一方面應建立救助體系,為傷者或死者家屬提供經濟救助;另一方面應從內部進行責任問責,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。
最后想說:
法律不是萬能的,它僅能在你最無助的時候給你提供最后的“稻草”。但進入法律之前的每一環我們卻是可控的。如果流浪狗的管理能夠提升到政績考核的高度,如果藥品安全能夠不再讓我們瑟瑟發抖,如果出現死亡不會再聯想到醫患關系,這樣的悲劇只會更少。